2026年01月26日,政府頒布了《第46/2026/NĐ-CP號議定》,以全面取代《第15/2018/NĐ-CP號議定》。然而,本議定(因技術基礎設施未能滿足需求、管理方式調整及新標準等諸多不足之處)已暫緩執行至2026年04月15日,並將於2026年04月16日起重新生效!!!以下為《第46/2026/NĐ-CP號議定》關於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規項
1. 收緊「自我公佈、自我負責」機制,新增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准流通之產品名錄!
根據以往之舊版《第15號議定》,經營生產下列產品類別之組織或個人,必須辦理產品公布登記,向衛生部(Bộ Y tế)/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请並取得「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sản phẩm)」(樣本號 04*),始准予在國家資訊網站上發布及在市場上流通:
- 保健食品、醫學營養食品、特殊膳食用途食品
- 適用於 36 個月以下幼兒之營養產品
- 具有新用途之複合食品添加劑;或不屬於衛生部(Bộ Y tế)規定准予使用於食品之清單內,或不符合規定使用對象之食品添加劑
(樣本號 04*)
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近期,《第46號議定》擴大了須辦理產品公布登記之類別範圍:
- 預包裝加工食品
- 食品添加劑
- 食品加工助劑
- 直接接觸食品之器具
- 直接接觸食品之包裝
除上述類別外,組織/個人在辦理自我公佈*後即可立即進行生產與經營哦~
*自我公佈是指個人或組織針對產品品質向消費者及國家做出承諾,並將其發布於自身資訊網站,隨後向省級機關遞交「產品之自我公佈表(Bản tự công bố sản phẩm)」(樣本號 01*)存檔;完成上述程序後即可銷售產品,但是須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備注:針對依據舊版《第15 號議定》已辦理自我公佈或登記之產品,雖然准予繼續流通,但自新議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必須按照新規定完成調整及重新登記!
(樣本號 01*)
產品之自我公佈表(Bản tự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2. 自2027年起,生產高風險群體之設施必須持有01 份《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設施之證書》
其中,高風險群體(重點如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首次制定了強制性路線圖,規定在辦理產品公布登記前,必須應用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並持有合格證書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之分類:
-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 良好作業規範):管控從廠房到設備、人員管理到培訓、生產流程管理、空氣、水處理以及文件檔案等問題
- HACCP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基於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原則的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管理系統,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進行管控
-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國際食品標準 (IFS)、全球食品安全標準 (BRC)、食品安全系統驗證 (FSSC 22000) 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認證
重要注意:
- 於2026年12月31日前:針對高風險群體應用 HACCP、GMP 或同等系統仍屬鼓勵性質,或作為獲得優先待遇之條件(例如會豁免若干子許可證)
- 自2027年1月1日起:此類管理系統將轉為法定義務。若於 2027年進行產品新登記或重新登記,你們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生產設施已投入運行並獲得 HACCP、GMP 或同等系統之認證
*證書有效期為 3 年;於有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必須重新申請
3. 進口至越南之強制性檢查範圍有所擴大
根據新頒布的《第46號議定》,除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外,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器具及材料,在進口至越南時亦正式納入強制檢驗範圍!!!
《第46號議定》不僅擴大了檢查對象,更以詳盡、統一及具高度連通性為導向,將整個檢查程序全面標準化
處理程序及期限(《第46號議定》第25條)
4. 電子商務平台也須對食品廣告承擔責任
根據《第15號議定》,廣告經登記並由主管機關(如食品安全局(Cục An toàn thực phẩm))審核內容後,主要責任由雙方承擔:產品擁有企業及廣告執行單位
然而,《第46號議定》已針對中介方/電子商務平台,確立了其須履行之直接法律責任:
檔案檢查:各平台/應用程式必須建立機制,要求賣方在發布銷售前,提供並公開法律文件,如《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無文件,不准上架
即時行動:當國家機關發現違規產品並要求下架時,各平台/應用程式必須配合並立即執行,以防止損害擴大
連帶責任:若平台/應用程式欠缺檢查,容許賣方發布無許可證之商品或虛假廣告,導致消費者中毒或健康受損,平台須與賣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 明確規定產品溯源及回收之時點
產品生產及經營設施不得於受檢時始予辦理 ,而須始終具備資訊儲存系統 ,並於下列兩種情形下啟動產品溯源程序(涵蓋從原料進項至交付客戶之全過程):
自主發現: 當發現自身生產或正在銷售之產品存在問題,未能確保安全時,立即啟動產品溯源程序(若已確認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業者有義務進行產品收回處理,並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被要求: 當國家機關為配合調查或防止中毒事件 ,下令要求進行溯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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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LuatVietNam(2026),”2026年第46號政府議定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6項新規定,https://luatvietnam.vn/linh-vuc-khac/diem-moi-tai-nghi-dinh-46-2026-nd-cp-ve-quan-ly-an-toan-thuc-pham-883-107023-article.html?gidzl=cyRdGQFc8d2HqU54fligTvxKuKsmh25_WOJg7xMlVdc3WhLAulubSD7Lxn6mgIiaX8Bh7pa06V83gUSZ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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