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食品安全新規定正式重新啟動!自04月16日起強制執行,各類產品須完成產品公布登記,始准予流通

越南政府正式頒布《第46/2026/NĐ-CP號議定》,全面取代舊版《第15/2018/NĐ-CP號議定》,並將於2026年04月16日起正式強制執行,標誌著越南食品安全監管邁入更嚴格與標準化的新階段。本次新規重點在於收緊產品「自我公佈、自我負責」機制,大幅擴大需辦理產品公布登記之範圍,包括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及食品接觸材料等,企業須完成登記並取得官方核准文件後方可上市流通。此外,新規亦明確自2027年起,高風險食品類別之生產設施必須導入如GMP、HACCP或ISO 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並取得認證,否則將無法進行產品登記。針對進口商品,檢驗範圍同步擴大至食品接觸材料,並依風險分級實施不同檢查流程,提升通關透明度與效率。同時,電子商務平台亦被納入監管責任範圍,需對食品廣告與銷售內容進行嚴格審核,並對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新法亦強化產品溯源與召回機制,要求企業建立完整資訊系統,以確保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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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6日,政府頒布了《第46/2026/NĐ-CP號議定》以全面取代《第15/2018/NĐ-CP號議定》。然而,本議定(因技術基礎設施未能滿足需求、管理方式調整及新標準等諸多不足之處)已暫緩執行至2026年04月15日,並將於2026年04月16日起重新生效!!!以下為《第46/2026/NĐ-CP號議定》關於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規項

1. 收緊「自我公佈、自我負責」機制,新增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准流通之產品名錄!

根據以往之舊版《第15號議定》,經營生產下列產品類別之組織或個人,必須辦理產品公布登記,向衛生部(Bộ Y tế)/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请並取得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sản phẩm)」(樣本號 04*),始准予在國家資訊網站上發布及在市場上流通:

  1. 保健食品、醫學營養食品、特殊膳食用途食品
  2. 適用於 36 個月以下幼兒之營養產品
  3. 具有新用途之複合食品添加劑;或不屬於衛生部(Bộ Y tế)規定准予使用於食品之清單內,或不符合規定使用對象之食品添加劑

樣本號 04*

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近期,《第46號議定》擴大了須辦理產品公布登記之類別範圍:

  • 預包裝加工食品
  • 食品添加劑
  • 食品加工助劑
  • 直接接觸食品之器具
  • 直接接觸食品之包裝

除上述類別外,組織/個人在辦理自我公佈*後即可立即進行生產與經營哦~

*自我公佈是指個人或組織針對產品品質向消費者及國家做出承諾,並將其發布於自身資訊網站,隨後向省級機關遞交「產品之自我公佈表(Bản tự công bố sản phẩm)」(樣本號 01*)存檔;完成上述程序後即可銷售產品,但是須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備注:針對依據舊版《第15 號議定》已辦理自我公佈或登記之產品,雖然准予繼續流通,但自新議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必須按照新規定完成調整及重新登記!

(樣本號 01*)

產品之自我公佈表(Bản tự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2. 自2027年起,生產高風險群體之設施必須持有01 份《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設施之證書》

其中,高風險群體(重點如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首次制定了強制性路線圖,規定在辦理產品公布登記前,必須應用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並持有合格證書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之分類:

  •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 良好作業規範):管控從廠房到設備、人員管理到培訓、生產流程管理、空氣、水處理以及文件檔案等問題
  • HACCP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基於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原則的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管理系統,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進行管控
  •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國際食品標準 (IFS)全球食品安全標準 (BRC)食品安全系統驗證 (FSSC 22000) 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認證

重要注意:

  • 於2026年12月31日前:針對高風險群體應用 HACCP、GMP 或同等系統仍屬鼓勵性質,或作為獲得優先待遇之條件(例如會豁免若干子許可證)
  • 自2027年1月1日起:此類管理系統將轉為法定義務。若於 2027年進行產品新登記或重新登記,你們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生產設施已投入運行並獲得 HACCP、GMP 或同等系統之認證

*證書有效期為 3 年;於有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必須重新申請

3. 進口至越南之強制性檢查範圍有所擴大

根據新頒布的《第46號議定》,除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外,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器具及材料,在進口至越南時亦正式納入強制檢驗範圍!!!

《第46號議定》不僅擴大了檢查對象,更以詳盡、統一及具高度連通性為導向,將整個檢查程序全面標準化

處理程序及期限(《第46號議定》第25條)

4. 電子商務平台也須對食品廣告承擔責任

根據《第15號議定》,廣告經登記並由主管機關(如食品安全局(Cục An toàn thực phẩm))審核內容後,主要責任由雙方承擔:產品擁有企業廣告執行單位

然而,《第46號議定》已針對中介方/電子商務平台,確立了其須履行之直接法律責任

  • 檔案檢查:各平台/應用程式必須建立機制,要求賣方在發布銷售前,提供並公開法律文件,如《產品之公布登記接收表》(Giấy tiếp nhận 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無文件,不准上架

  • 即時行動:當國家機關發現違規產品並要求下架時,各平台/應用程式必須配合並立即執行,以防止損害擴大

  • 連帶責任:若平台/應用程式欠缺檢查,容許賣方發布無許可證之商品或虛假廣告,導致消費者中毒或健康受損,平台須與賣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 明確規定產品溯源及回收之時點

產品生產及經營設施不得於受檢時始予辦理 ,而須始終具備資訊儲存系統 ,並於下列兩種情形下啟動產品溯源程序(涵蓋從原料進項至交付客戶之全過程):

  • 自主發現: 當發現自身生產或正在銷售之產品存在問題,未能確保安全時,立即啟動產品溯源程序(若已確認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業者有義務進行產品收回處理,並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 被要求: 當國家機關為配合調查或防止中毒事件 ,下令要求進行溯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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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LuatVietNam(2026),”2026年第46號政府議定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6項新規定,https://luatvietnam.vn/linh-vuc-khac/diem-moi-tai-nghi-dinh-46-2026-nd-cp-ve-quan-ly-an-toan-thuc-pham-883-107023-article.html?gidzl=cyRdGQFc8d2HqU54fligTvxKuKsmh25_WOJg7xMlVdc3WhLAulubSD7Lxn6mgIiaX8Bh7pa06V83gUSZ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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