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2024年)規定了人民防空的原則、任務、力量及其相關活動。

(一) 《人民防空法》第3條:人民防空活動的五項組織原則
(1)在越南工黨的領導下,在政府的統一管理下,在國防部長的指揮下,指導和指導地方各級機關的活動。
(2)遵守越南憲法、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
(3)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組織;確保主動性、及時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分工負責,權力下放,密切配合防空力量與各機關、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人民防空活動中的配合。
(4)從平時起定期、持續地做好準備,並根據主管部門的決定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管理和保衛祖國領空。
(5)建立人民防空力量,形成統一、廣泛、牢固的人民防空陣線;發揮整個政治體系和全民的綜合力量;將經濟社會發展與國防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鞏固和加強國防安全,建造防區。
人民防空任務規定(2024年《人民防空法》第五條)
- 訓練、戰備、作戰、防禦和對抗敵方入侵和空襲,參與5000公尺以下空域的管理和保衛工作。
- 採取措施,保險機關、組織、企業和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 參與作戰,消除敵方入侵和空襲造成的後果。
- 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任務。
(二)《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的任務
直接控制無人機、超輕型飛機等飛行設備的人員必須年滿18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航空知識。
(三)《人民防空法》第4條:國家對人民防空的策
國家人民防空政策(2024年《人民防空法》第4條)
- 確保國家資源,調動各機關、組織、企業和個人的資源,用於完成人民防空任務;優先增加預算用於人民防空重點區域,特別是在國防安全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的弱勢地區,以滿足管理和保衛祖國領空的要求。
- 制定制度和政策,提高人民防空力量的能力;培訓人力資源,優先吸引高素質人才參與人民防空活動;投資建立人民防空力量的設施和設備。
- 優先投資於人民防空活動的科學技術以及無人機和其他飛行器的管理。
- 鼓勵並創造條件,為各機關、組織、企業和個人在自願、不違反越南法律和遵守國際法的原則下,為人民防空活動提供物質、財政和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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