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策更新】商品原產地自我證明制度正式推行:提升出口效率、掌握區域關稅優惠

2025年6月22日,越南工貿部(MOIT)正式頒布 第40/2025/TT-BCT號通知,依據2025年6月12日所發布之第146/2025/NĐ-CP號法令第28條第6項,規定出口商如符合條件,可經書面核准後自行證明商品原產地,無需向政府機構申請C/O證明書。

· 越南法律知識

商品原產地自我證明制度正式推行:提升出口效率、掌握區域關稅優惠

隨著越南深度融入全球與區域貿易網絡,對出口商而言,原產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僅能節省時間與成本,更是提高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2025年6月22日,越南工貿部(MOIT)正式頒布 第40/2025/TT-BCT號通知,依據2025年6月12日所發布之第146/2025/NĐ-CP號法令第28條第6項,規定出口商如符合條件,可經書面核准後自行證明商品原產地,無需向政府機構申請CO證明書。

這項改革對於在越南設廠並出口至東協國家的台商與外資企業,具高度實務價值。

1. 商品原產地自我證明概念?

根據第31/2018/NĐ-CP號法令第3條第7款,自我證明商品原產地是指:「商人依據法律規定,自行申報並承諾其商品的原產地資訊」。
相較傳統的 C/O 申請流程,此制度的優勢包括:

  • 提高申報自主性;
  • 簡化流程,節省作業時間;
  • 降低行政成本;
  • 加強與自由貿易協定中關稅優惠條件的接軌。

2. 哪些企業可申請自我證明?

根據第19/2020/TT-BCT號通知第4條,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提出申請:

  • 一般條件:
  1. 必須同時是出口商與生產商;
  2. 過去2年未有違反原產地規定的紀錄;
  3. 具備受過越南工貿部或進出口局認可單位訓練的專責人員。
  • 若適用於AWSC(ASEAN 協定下的原產地自我證明機制):
  1. 在提出申請的過去2年內,該企業已就同一HS前4碼分類的產品獲得優惠性 C/O;
  2. 若出口商並非生產商,必須取得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書面保證,並在後續抽查或稽核時願意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與工廠資訊。

3. 哪些機關有權核准「自我證明」資格?

依據第40/2025/TT-BCT號通知,以下兩個單位具有審核及簽發資格的權限:

  • 越南工貿部進出口局(Cục Xuất nhập khẩu);
  • 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授權之地方機構(如地區商務廳或出口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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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適用範圍

目前該制度僅適用於《東協貨物貿易協定》(ATIGA)框架下,即出口至其他東協成員國且彼此執行:

  • 自我證明試點計畫 或
  • AWSC正式制度的企業。

對台資企業來說,若出口目的地為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等東協國家,此制度能有效提高關稅優惠適用的即時性與成功率。

為什麼在越南的外国商應特別留意?

掌握此制度將為企業帶來顯著效益:

  • 加速出貨流程、提升供應鏈效率;
  • 進一步降低目標市場進口稅負;
  • 強化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法規遵從與專業度。

但同時,企業也需具備:

  • 完整的產地資料紀錄與留存能力;
  • 受過訓練的報關/法務專員;
  • 可隨時配合查驗的內部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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