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原產地自我證明制度正式推行:提升出口效率、掌握區域關稅優惠
隨著越南深度融入全球與區域貿易網絡,對出口商而言,原產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僅能節省時間與成本,更是提高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2025年6月22日,越南工貿部(MOIT)正式頒布 第40/2025/TT-BCT號通知,依據2025年6月12日所發布之第146/2025/NĐ-CP號法令第28條第6項,規定出口商如符合條件,可經書面核准後自行證明商品原產地,無需向政府機構申請CO證明書。
這項改革對於在越南設廠並出口至東協國家的台商與外資企業,具高度實務價值。
1. 商品原產地自我證明概念?
根據第31/2018/NĐ-CP號法令第3條第7款,自我證明商品原產地是指:「商人依據法律規定,自行申報並承諾其商品的原產地資訊」。
相較傳統的 C/O 申請流程,此制度的優勢包括:
- 提高申報自主性;
- 簡化流程,節省作業時間;
- 降低行政成本;
- 加強與自由貿易協定中關稅優惠條件的接軌。
2. 哪些企業可申請自我證明?
根據第19/2020/TT-BCT號通知第4條,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提出申請:
- 一般條件:
- 必須同時是出口商與生產商;
- 過去2年未有違反原產地規定的紀錄;
- 具備受過越南工貿部或進出口局認可單位訓練的專責人員。
- 若適用於AWSC(ASEAN 協定下的原產地自我證明機制):
- 在提出申請的過去2年內,該企業已就同一HS前4碼分類的產品獲得優惠性 C/O;
- 若出口商並非生產商,必須取得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書面保證,並在後續抽查或稽核時願意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與工廠資訊。
3. 哪些機關有權核准「自我證明」資格?
依據第40/2025/TT-BCT號通知,以下兩個單位具有審核及簽發資格的權限:
- 越南工貿部進出口局(Cục Xuất nhập khẩu);
- 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授權之地方機構(如地區商務廳或出口管理單位)。
4. 適用範圍
目前該制度僅適用於《東協貨物貿易協定》(ATIGA)框架下,即出口至其他東協成員國且彼此執行:
- 自我證明試點計畫 或
- AWSC正式制度的企業。
對台資企業來說,若出口目的地為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等東協國家,此制度能有效提高關稅優惠適用的即時性與成功率。
為什麼在越南的外国商應特別留意?
掌握此制度將為企業帶來顯著效益:
- 加速出貨流程、提升供應鏈效率;
- 進一步降低目標市場進口稅負;
- 強化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法規遵從與專業度。
但同時,企業也需具備:
- 完整的產地資料紀錄與留存能力;
- 受過訓練的報關/法務專員;
- 可隨時配合查驗的內部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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